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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法制办 日期:2021-02-23 18:11

一、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出台的背景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豫办〔2015〕5号)“把实验区作为独立的统筹区域,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政策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与企业多种用工类型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办法,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衔接政策”的具体要求,2016年8月,经郑州市多个部门共同制订,郑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印发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试行)》(郑港〔2016〕174号)出台并在航空港实验区开始执行。

二、目前我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该办法是在借鉴外地经验,参照社保基金筹集“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基础上制订的。办法明确规定:企业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工资的2.5%缴纳,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城镇户籍务工人员按郑州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

自2016年10月政策执行以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金额远远大于支出金额,站在把航空港实验区作为独立统筹区域的角度考虑,长期执行也不会对后续基金保障能力造成不良影响。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在医保住院报销、门诊重慢病与城镇职工享受一样的待遇标准,不仅没有对该类人员造成权益损害,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政策倾斜。

但客观存在的情况是,该类群体个人未缴费,考虑政策的基本公平以及该类群体务工时间短、大多在户籍地参有居民医保,因此,未参照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为该类人群计算缴费年限。这一规定可能会对长期在不同企业务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人员造成一定影响。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做到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体制性障碍。

针对2016年出台的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医疗办法中未建立个人帐户、未计算连续缴费年限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和郑州市原参与该政策制订的有关部门进行了商论研讨,与港区参保企业进行了积极沟通,对2016年出台的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进行了修订。对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单位缴费部分提高比例,建立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切实保障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四、《办法》的修订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做相应调整,当前,各省市及其它地区,基本是按此原则确定比例并开展工作的。因此,拟对现有执行的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修订:

(一)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帐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二)将单位缴费比例从2.5%调整至4.5%。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不满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年满45周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退休(退职)人员按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个人账户。这样可以保证非城镇务工人员和城镇职工在个人账户政策上保持一致。

(三)将原来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修订为计算缴费年限。由于非城镇务工人员建立了个人帐户,和城镇职工一样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故也应该计算缴费年限。


郑港【2021】5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