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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党政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25日
标  题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 〔2024〕6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7日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工委、管委会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燃放时间为2月2日(腊月二十三)7时至23时;

  (二)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在本辖区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八)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各乡镇(办事处)和禁止燃放场所的管理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安置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各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等单位预置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双鹤湖中央公园周边集中燃放点的划定由明港办事处负责,并安排专人分包。集中燃放点的划定须经公安部门备案许可。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摔炮、擦炮、拉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5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